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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第三人申請撤銷之訴可以嗎?

一、安置房買賣第三人申請撤銷之訴可以嗎?

安置房買賣第三人申請撤銷之訴可以嗎?

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於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不同於原告,也不同於被告,地位相當於原告,以本訴的原、被告作為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對於案件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最高院觀點認為,判定第三人的標準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是否損害到其民事權益,如果沒有損害其合法權益,則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1、第三人資格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於民訴法規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不同於原告,也不同於被告,地位相當於原告,以本訴的原、被告作為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對於案件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判定第三人的標準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是否損害到其民事權益,如果沒有損害其合法權益,則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2、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第三人未參加訴訟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參加訴訟不是由於自身過錯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客觀事由造成。對此第三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第三人是因為本人過錯未參加訴訟的,視為其放棄訴權的結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銷之訴。

3、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

提起撤銷之訴的期間自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該期限為六個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超過六個月期間的,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

第三人只能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對於正在審理過程中的案件,或者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判、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主要是因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實體處理錯誤。內容錯誤應當僅限於實體處理內容,不包括程序內容。

5、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錯誤內容損害第三人的民事權益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錯誤內容損害了第三人民事權益,這是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實質要件。這就要求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與第三人民事權益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和利害關係。

6、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對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既可能是一審法院、也可能是二審法院。

按照字面意思來講,第三人撤銷權之訴主體當然是第三人。並且,第三人行使撤銷之訴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包括第三人資格、第三人未參加訴訟是外界因素導致、判決損害到了自身利益等。而且第三人要在知道自身利益受到損害之日內6個月內提出,這個時效性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