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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申請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嗎?

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執行程序中,是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兩種訴的申請階段不同。

執行中申請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由該規定可知,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既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亦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制度的設立除了是賦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最終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訴權,其目的還在於遏制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的虛假訴訟。在這些虛假訴訟中,原、被告常常通過騙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1.案外第三人可以同時享有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兩種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理由:一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針對的是執行行為本身,其核心在於以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具有足以阻卻執行程序的正當權利為前提,就執行程序中應當繼續還是應該停止作出評價和判斷,它不具有對生效裁判糾錯的功能,無法解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錯誤的問題;第三人撤銷之訴解決的則是生效裁判的對錯問題,旨在撤銷、變更原生效法律文書。

二是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中所確定的債權是否存在、數額多少、受償順序等實體問題有爭議的,可通過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解決。這些實體爭議,應限於生效裁判、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本身,而不涉及生效裁判、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形成的基礎事實。據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有各自的適用範圍,完全可以並用。

2.案外第三人不能同時選擇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兩種程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之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可分為“一般案外人”和“執行案外人”兩種類型。一般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對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享有物權,該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既可以是全部實體利益,也可以是享有部分實體利益。執行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執行標的與執行標的物是不同的。執行標的物指向的是物;執行標的則是指執行對象,是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既可以是給付一定的財產,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行為。一般可以理解為:既包括所有權,又包括其它可轉讓權利;既包括財產權利,又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的財產權利。

能夠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於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與他人之間的訴訟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義務性關係。如法院判決與第三人存在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敗訴,則該當事人會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或返還;另一種是權利性關係。即一方當事人敗訴會使第三人失去所享有的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是輔助與其有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勝訴,其訴訟地位具有從屬性。

需要注意的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提供了撤銷之訴和申請再審的事後救濟路徑。基於保護案外第三人權益同一目的,且二者均為了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部分或全部判項,故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雖並存,但不得並用。一旦選定,則不允許反悔。

標籤:之訴 撤銷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