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申請回避可以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申請回避可以嗎?
如果是有可能影響到案件審理的公正性是可以的。迴避,是指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下,應當退出某一案件訴訟程序的程序法制度。迴避制度的設立,旨在從一個層面確保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其核心為保持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的中立性。
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該6個月期間為不變期間和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延長、中斷的規定。
未上訴的,在原審法院。上訴,維持的,在一審法院;改判的或調解的,在二審法院。
提起事由法定性。
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此為實體條件。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此為程序條件。無論是實體條件還是程序條件,均應由第三人負有舉證責任。第三人起訴時應當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若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第三人已經獲知程序進程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序的第三人,則不能於裁判生效後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責任自負。
立案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審理組織。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適用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所以是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如果當事人覺得是有必要申請回避的,那麼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回避,但是這個迴避他必須是法院的工作人員和這個案件接觸,會影響到這個案件審理的公正性,才可以申請法院的工作人員進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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