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保全可以申請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保全可以申請嗎?
在實踐是撤銷權和財產保全並不衝突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可以同時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撤銷權是債權人一種非常重要的權利,債權人在知道債務人有侵害侵權的行為時,可以請求法院對侵害行為進行撤銷,如撤銷財產的轉讓、財產贈與等,行使撤銷權是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撤銷權成立的條件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成立一般應具備以下要件:
1、須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行為。首先,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其次,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再次,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已經或者將要嚴重損害債權,即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已經或將要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的不能實現。
2、須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具有惡意。有償行為的撤銷,以惡意為要件;無償行為的撤銷,不以惡意為必要要件。
三、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一)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二)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屬於債的保全的範圍。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使債權的效力得以擴張,屬於債的保全範圍。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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