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申請撤銷之訴會勝訴嗎
一、第三人申請撤銷之訴會勝訴嗎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民訴司法解釋》第300條的規定,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經過審理,判決如下: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運行程序
(一)起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材料應當包括:1、當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為原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為被告。2、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3、申請撤銷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4、證明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事由及證據。5、提請在法定六個月期間的證據。此外第三人應當提交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複印件。
(二)審查
1、審查形式。應採取嚴格的形式審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如有證據可初步判斷判決損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認為具備訴的利益。
2、審查方式。參照關於再審審查的規定,可以分別或者綜合採用以下四種方式:一是書面審查提起材料;二是調閲原審案卷;三是詢問當事人;四是組織聽證。
3、審查期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普通民事案件,當事人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時,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因此,審查的期限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關於再審審查三個月期限的規定。
4、審查業務部門。考慮到當前司法實踐中,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的部門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亦應由立案庭負責。
(三)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規定的撤銷之訴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對該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對於案由問題,應當確定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具體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規定為準。
(四)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是因原審裁判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而申請撤銷原審裁判的訴,應以採取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裁判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審程序審理,原審裁判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審程序審理。關於合議庭成員的組成,應以另行組成合議庭為宜,原審審判人員雖然對案情較為熟悉,但存在先入為主的可能,且該訴是為撤銷其先前承辦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牴觸。關於審理之後的結果,訴請成立的,改變或者撤銷全部或者部分原判決、裁定、調解的內容,訴請不成立的,依法駁回。
第3人撤銷之訴的審理也是需要按照正常的生命程序進行起訴,等待法院進行審查,受理以後再進行正式的審理,也因此是否能夠勝訴,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啊,如果證據充足的話,那麼是會勝訴的。請求也會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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