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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有陪審員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有陪審員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有陪審員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有陪審員,第三人撤銷之訴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起訴狀然後經過法院審查立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程序如下:

(一)起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材料應當包括:

1、當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為原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為被告。

2、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3、申請撤銷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

4、證明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事由及證據。

5、提請在法定六個月期間的證據。此外第三人應當提交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複印件。

(二)審查

1、審查形式。

應採取嚴格的形式審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如有證據可初步判斷判決損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認為具備訴的利益。

2、審查方式。

參照關於再審審查的規定,可以分別或者綜合採用以下四種方式:一是書面審查提起材料;二是調閲原審案卷;三是詢問當事人;四是組織聽證。

3、審查期限。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普通民事案件,當事人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時,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

4、審查業務部門。

考慮到當前司法實踐中,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的部門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亦應由立案庭負責。

(三)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規定的撤銷之訴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對該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對於案由問題,應當確定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具體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規定為準。

(四)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是因原審裁判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而申請撤銷原審裁判的訴,應以採取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裁判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審程序審理,原審裁判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審程序審理。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客體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提出第3人撤銷之訴的話,必然是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就是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當然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就需要選擇適用普通程序還是適用簡易程序來進行審理,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話,陪審員是可以參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