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申請再審一樣嗎?
1、制度性質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補審”不是“再審”,對應當審理而未審理的訴的一部分進行的補充審理(基於該制度當事人是訴訟第三人提出)。
只有第三人能夠提出足以影響本訴裁判的證據或事實時,方能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只有本訴裁判與第三人有實質上的利害關係時,第三人才能成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
2、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本訴之外的“參加之訴”。案外人再審制度是本訴之外的“再審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民訴法原有的關於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兩個款項之下直接增加一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與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限於本可參加到原訴訟中的適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訴訟中遺漏的必要訴訟當事人。
案外人再審申請之訴,是遺漏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因生效判決對其產生的法律利害關係,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再審。法院認定該申請人為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並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直接追加為當事人或者發回衝上。
如果案外人在原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優先適用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因為在執行階段,中止執行是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救濟最有力的措施。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個新訴,若案外人提起撤銷之訴,在該訴審查、審理過程中不能停止原訴判決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若原訴已執行完畢,則會加大案外人權利救濟的難度。
如果案外人在原審判決、裁定、調解書進入執行階段之前就發現已生效的裁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優先適用第三人撤銷制度。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原案件生效裁判並未進入執行程序,第三人只需通過新訴請求法院作出新的裁判,撤銷對其造成不利影響的元裁判即可維護其合法權益,無需通過再審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如果發現案件是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合謀以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行為的情形,案外第三人由於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直接提起撤銷之訴即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案件根本就沒有審理的必要,無需再通過申請啟動再審程序進行審理,只需要直接撤銷即可。
在實踐選擇適用程序時,應當從案件本身的特點出發選擇正確的適用程序。若出現兩種制度競合的情形,為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只能選擇其一予以適用,不能同時適用兩種程序。在選擇適用時,應當在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前提下,對其選擇適用程序進行適當的引導,以期更快、更有效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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