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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再審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再審法定情形有哪些?

1、《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法定情形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對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審申請的幾種情形: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但當事人就離婚案件已經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綜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再審法定情形有哪些的具體介紹,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案件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只有符合上文中規定的情形,才會進行再審,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另外大家在申請再審時,一定要注重時效的問題,儘可能的不要拖延,以免耽誤就不好了。

標籤:民事訴訟 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