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拘傳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見到許多必須到法庭的相關人員,法院警察兩次傳票,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相關人員,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就是我們常説的拘傳。那麼,民事訴訟法拘傳包括哪幾種情形?滿足什麼條件法院才可“拘傳”。
一、民事訴訟法拘傳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1、對被告的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對原告的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3、對法定代理人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
4、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包含了三層意思:
(1)適用對象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來説,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須出庭參加訴訟。
(2)己經兩次傳票傳喚。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適用拘傳,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准,並且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者蓋章。在拘傳之前,應該向被拘傳人説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過批評教育後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
在民事審判實踐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形很常見,為維護正常訴訟秩序,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的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拘傳的目的在於查明案情,彰顯司法權威。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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