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民事訴訟是一種最為基本的訴訟類型之一,其具有一定的法律規定。那麼什麼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具有怎樣的法律要素?以及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解答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小編的回答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關於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五種: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發回重審;
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説。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民事訴訟其主要是為了解決民事糾紛指定的一種訴訟,其在與當事人雙方對於事情不能和平解決的時候,選擇的一種途徑,以法律的威嚴以及判斷來獲得最終結果,因此在現實生活中關於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在民事訴訟中就非常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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