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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有哪些處理情形

一、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的4種處理情形

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有哪些處理情形

民事訴訟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二審對案件的處理情況,共四種。以下法條請參考。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的效力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法院即終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的裁判為終審裁判,其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裁判是對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訴。如果當事人認為第二審法院的裁判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

2、不得重新起訴。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但是,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對於第二審法院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從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好了,以上就是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的4種處理情形以及二審裁判的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處理情況主要依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而定。二審裁判效力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二審裁判後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不得重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