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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止審理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止審理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止審理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訴訟類型不同,那麼對中止訴訟的情形規定也不一樣。而在導致訴訟中止的情形消失了之後,就應當恢復訴訟,繼續對案件作出審理才行。除此之外,在訴訟過程中,還有可能出現一些情況,導致訴訟直接終結。而在這方面,三大訴訟的要求也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