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迴避的對象和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中迴避的對象和法定情形有哪些?
1、迴避適用的對象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等。
2、適用迴避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是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如鑑定人是本案爭議標的的所有人之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這裏所指的“其他關係”,是指除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之外的親密或仇嫌關係,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如審判人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最親密的朋友)。
二、迴避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迴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主動自行提出。迴避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為: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迴避的法律後果
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迴避就是對於訴訟的人員不適宜參加審理需要實施的行為,迴避的人員一般是與案件當事人有關係的人;一般在迴避時就需要由迴避者提出來,並説明相關的理由,同時也可以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來,這樣才能確保給出的結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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