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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請求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關於申請再審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再審請求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在堅持“申請再審上提一級”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從而改變了申請再審一律由上一級法院管轄的原則。 據統計,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約佔高級法院受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總量的30%。如何實現將這兩類糾紛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的立法意圖,同時又避免發生多頭重複申請的情況,是適用再審審查新規定的首要問題。我們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借鑑上訴案件的移送方法,探索建立向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區分不同情況,由原審法院受理或由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報送案件的申請再審案件受理工作新機制。具體設想為: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公民之間的案件大多為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婚姻家庭、民間借貸、鄰里糾紛等案件,一般爭議標的額不大,法律關係簡單,甚至訴訟標的額小於到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費用。為貫徹立法便於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目的,進一步減輕其申請再審的訴訟成本,這兩類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由原審法院統一接收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

建立通過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受理工作機制,

一是便於當事人申請再審,減輕當事人訟累;

二是統一案件入口,避免發生上下級法院重複審查,裁判矛盾的問題;

三是便於原審法院掌握本院生效裁判申請再審動態,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審判質效;四是便於原審法院開展判後釋明化解矛盾。通過原審法院對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等方面的釋明,使當事人理解和接受生效裁判,避免當事人因不理解裁判而盲目申請再審。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

(二)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原審法院經審查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應依法受理。 原審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後,按照當事人是否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對案件進行第一次分流。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審查申請再審的主體、事由、期間等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申請再審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但申請再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待當事人補正後,及時受理審查。

(三)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經原審法院釋明,當事人同意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依法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在一個月內將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案件卷宗和釋明情況一併報送上一級法院。

對於當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明確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開展判後釋明。圍繞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就生效裁判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審判程序等問題,做好深入的釋明和進一步的和解工作,並告知當事人享有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選擇權。具體的釋明程序和要求可以由各高級法院根據本地實際予以細化。

2、對案件進行二次分流。經釋明,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將申請再審材料退回當事人;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申請出具再審裁定和調解書;當事人同意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且材料齊備的,應及時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及時將案件報送上一級法院。

3、及時上報案件材料。對於需要向上一級法院報送的案件,原審法院應及時調齊案件卷宗,寫明釋明情況報告,隨同當事人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一併報送上一級法院。原審法院原則上要在一個月內完成上述工作。

二、關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範圍

立法賦予一方人數眾多和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選擇申請再審法院權利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二是便利法院查明事實,就地解決糾紛。實現這一立法目的,要求在具體適用中儘量擴大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範圍,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意願。我們認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界定兩類案件範圍: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範圍 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為三人以上的案件可以作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以一方當事人為三人以上為標準界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範圍,既有利於保障當事人選擇權,實現立法目的,又明確了原審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及享有管轄權的案件範圍,避免上下級法院重複受理案件,可以在一段時期內探索試行。值得注意的是,原審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勞動爭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等一方當事人相同且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案件,更適於就地查明事實,解決糾紛,本身也具備普通共同訴訟的特點,可以作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

(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範圍 符合一審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二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申請再審人和被申請人均為公民三種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我們認為,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案件應屬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

1、一審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原告和被告是本訴雙方當事人,是民事訴訟兩造對審模式的基本訴訟參加人,應以原告和被告為準劃定此類案件範圍。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一審生效的裁判,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二是二審生效的裁判,其一審階段的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

 2、二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二審的審理範圍是當事人上訴請求範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二審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的,應屬於此類案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一審原告和被告以及二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的;二是一審原告和被告有一方是公民,第三人是公民,第三人提出上訴或者是被上訴人,二審上訴人或者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的。

3. 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均為公民。再審審查的範圍是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是再審審查階段的雙方當事人,不論一審或者二審當事人是否均為公民,只要在申請再審階段,其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雙方均為公民的,亦應屬於此類案件。

三、關於申請再審期限新規定的適用

(一)新舊法的銜接 關於 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請再審期限如何計算的問題,我們認為,原則上應以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計算的申請再審期限為基礎,具體應以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屆滿為標準,區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經屆滿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後申請再審的,應不予受理;

二是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屆滿的案件,應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剩餘申請再審期限少於六個月的,不論依據何種事由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計算。

2、剩餘申請再審期限超過六個月的,除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申請再審的以外,申請再審期限計算至2013年6月30日。

3、剩餘申請再審期限雖然超過六個月,但是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申請再審的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計算兩年。

(二)受理階段對於申請再審期限的審查標準 關於在受理階段如何審查申請再審期限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於2013年1月1日以後生效的裁判,當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的,不必區分所依據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再審,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須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申請再審。

2、應書面説明所依據再審事由的發現時間,並提交相應證據,以便審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由是否超過六個月。

3、應提交支持再審事由的新證據材料並説明該新證據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證明原審主要證據系偽造的證據、原審依據的裁判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證據,或者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的刑事判決或者紀律處分決定。

四、關於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新規定的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賦予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確立了申請再審先行,檢察監督在後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我們認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不應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受理:

一是再審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但為平等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對方當事人在法定申請再審期限內申請再審的,應予受理。

二是當事人認為再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在案件已經適用再審程序作出生效裁判的情況下,依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全體當事人只能針對再審裁判申請檢察監督。據此,目前適用於不服再審判決申請再審的“民再申字”案號不應繼續適用。

以上就是最新的法律法規民事訴訟再審請求的相關內容,在民事訴訟中不服從一身的可根據上述內容的相關規定,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再審。要求再審的當事人需要預交訴訟費,這點切不可遺漏。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