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法定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法定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四)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民事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縣級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 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任一案件中其實都是有可能涉及到審判人員迴避的問題,當然,可以是他們自己申請回避,也可以是由當事人申請他們迴避。但是要注意一點,在不同類型的訴訟案件中,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可能會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不管哪種情況下的迴避,其實都是為了更公正的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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