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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劃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劃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劃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劃分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中的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民事行為能力人衡量標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屬於一心智健全,有兩種判斷標準:

1、依據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認知能力)來判斷。

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設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理解並能預見其後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確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於其意思能力的狀況。

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是判斷其是否心智健康的關鍵。如果他在行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使其行為是適當並公平的,而且即使對方也沒有理由認為他精神上有什麼障礙,那麼他的行為也是依法可以撤銷的。

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無、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條件的影響。如年齡、智力發育程度和精神狀態這些先天或應然的生理條件,對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水平產生直接影響。

2、依據自然人的意志能力來判斷。

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成年而設立的。儘管成年的自然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有所瞭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一個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難以自制,那麼,他所為的某些自損其利、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可以被宣告無效的。如,一個吸毒的成年人,當他毒癮發作時,自行做主把他的房屋以相當低廉的價格出賣了,這一民事行為應允許被撤銷,使其行為歸屬無效。當然,只有當對方瞭解他的這一境況,而又故意與他為這種買賣行為時,該買賣行為才是可以撤銷的。

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無、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條件的影響之外,還受諸多社會性因素影響,包括自然人的財力狀況、品德修養、生活自制能力等後天或實然因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明確規定了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劃分、認定標準、衡量標準,先知道其年齡,後分析其認知能力、意志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