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法人解散的情況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民法總則》規定法人解散的情況有哪些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今天小編就將帶領大家,深入具體的法律條文,來對這個問題做一個比較深入的理解。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解散的情況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八條 【法人終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
1、“法人終止應當辦理註銷登記”更改為“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更加強調了終止前的“清算、註銷登記”程序,再次明確了法人未經清算註銷不得終止的程序性要求。
2、將“依法被撤銷”這一法人解散的事由從中刪除,立法更科學。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顯然,“被撤銷”屬解散事由之一,根據立法邏輯,已涵蓋於“法人解散”這一事由之中,無須在終止事由中單獨列出。
備註: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構成撤銷登記的情形包括: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由此可以看出,撤銷登記是由公司登記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解讀
相較於《公司法》中表述的“營業期限”,《民法典》表述為“存續期間”,涵蓋法人範圍更廣。解散事由與公司法規定高度一致。
《民法典》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小編對《民法典》中涉及到法人解散問題的條文已經作了逐條的羅列,也進行了逐條的解讀。之前立法中語焉不詳的地方,新的立法都作出了非常有意義的改進。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解散的情況有許多,希望大家在瀏覽了以上的內容之後,能夠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成熟在胸,有比較清晰精準的認識和理解。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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