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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與民法總則的調解是一樣的嗎?

一、人民調解與《民法總則》的調解是一樣的嗎?

人民調解與民法總則的調解是一樣的嗎?

隨着《民法典》頒佈,《民法總則》已廢止。

是一樣的。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説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羣眾性組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情況進行統計,並且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人員組成和調整情況及時通報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聽取羣眾意見,接受羣眾監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所以人民調解也就是民事法律裏面的調解,因為當事人出現了民事上的糾紛,那麼解決糾紛,首先可以先採用雙方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自行協商,不能夠就同一件糾紛達成一致的意見,那麼雙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調解的,或者是直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