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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的調解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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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的調解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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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中國的經濟發展,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人民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人們更期待生活在一個和諧發展的社會中,然而生活中難免會有摩擦和糾紛產生。對於構建當今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與人民調解分不開的。那人民調解的調解形式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

人民調解的調解形式:

一、單獨調解: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的調委會單獨進行的調解。

二、共同調解: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調解組織,對於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協調配合,一起進行的調解。共同調解實施起來較單獨調解要複雜,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與其他地區或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糾紛時應注意:

1、在受理後,必須分清主次,以一個調解組織為主,其他調解組織協助。一般情況下,以先行受理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其他各方為協助調解方。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受理時,應本着有利於糾紛調解的原則確定由其中哪個調委會管轄,並以有管轄權的調委會為主調解,其他有關各方協助調解。

2、在實施調解前,要詳細研究制定調解計劃,明確分工。在進行調解時,參與調解的調解組織要相互配合,加強信息交流,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3、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要一視同仁,防止小團體主義、宗派主義對調解工作的干擾。

4、調解協議達成後,各調解組織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督促本轄區內當事人認真履行調解協議。

5、以為主方的調解委員會進行糾紛統計,並做好糾紛檔案管理工作。三、直接調解:調解人員將糾紛雙方當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直接調解可以單獨調解,也可共同調解

四、間接調解:調解人員動員藉助糾紛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進行調解。間接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實踐中經常運用的一種工作方法和調解技巧,其中藴涵着深刻的哲學道理。

五、公開調解:在調解糾紛時,向當地羣眾公佈調解時間、調解場所,邀請當事人親屬或朋友參加,允許羣眾旁聽的調解方式。這種調解形式主要適用於那些涉及廣、影響大、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嚴重過錯,並對羣眾有教育示範作用的糾紛,以起到調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採取公開調解的方式要注意:

1、糾紛選擇要有典型意義,要使羣眾通過參與調解達到受到法律、政策及社會公德教育的效果;

2、所選擇的糾紛不得涉及當事人的隱私;

3、要注意方法,不能搞成“鬥爭會”或“批判會”,應以説服教育為主,促成當事人之間和解。公開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的重要方式。

六、非公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只有當事人在場無其他人蔘加的情況下進行的調解。非公開調解是與公開調解相對而言的。非公開調解適用於涉及糾紛當事人隱私權的糾紛。

七、聯合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會同其他地區或部門的調解組織、羣眾團體、政府有關部門,甚至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協同作戰,共同綜合治理民間糾紛的一種方式。

由此可見,不論通過哪一種方式受理糾紛,都必須遵循一個原則,就是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於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接受調解組織調解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我國這種多樣化的人民調解形式細化了調解工作,防止糾紛的激化和轉化,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隔閡,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犯罪,穩定了和諧的社會環境,同時還起到了法制宣傳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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