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在民法總則中做了怎樣的調整
大家都知道民法總則最新頒佈了,針對其中一些規定也做了相應的改變,法律行業對這個新頒佈的民法總則更是投入了大量的關注,尤其是對有改變的規定,今天小編來給大家整理一下關於民法總則的改變規定,尤其是合同效力在民法總則中做了怎樣的調整,針對這個問題,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法總則》有關民事行為(含合同無效行為)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係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 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 第一百五十七條後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
相信通過閲讀以上這些資料,大家對於合同效力在民法總則中做了怎樣的調整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這些新的改變都是針對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做出來的,能夠更好的幫助解決人們生活中碰到的實際問題,希望上面這些資料對有需要的小夥伴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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