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如何處理
一、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如何處理
在調解過程中,如果調解不成就應該終止調解。對此,《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訴訟立案流程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二、如何做好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呢
一、對內深挖潛力,創新機制促調解
在內部建立完善的案件調解激勵機制。將案件的調撤率直接納入法官崗位目標考核,調解能力和調撤率成為衡量法官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每月公佈考核成績,每季度進行通報表彰,每年度的績效成績成為提拔重用法官的重要選任標準,促使法官資源進行優化整合,選拔精兵強將充實到審判一線。
二、加強隊伍建設,多方並舉促調解
通過開展法官辦案競賽、書記員技能大比武、法官論壇、春訓學習班等形式,加強考核、完善培訓、促進辦案經驗交流。在每一名法官心中樹立“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意識,使“要調解、論調解、做調解”成為每位法官的基本審判工作,並有計劃、分步驟、成系統的開展調解工作。
三、構建多方聯動的大調解機制
由於法院自身司法資源有限,要應對日益頻發的民事糾紛,必須要充分調動各種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到調解的工作中,實現調解工作的"上下聯動、左右協調、多方參與"的合力。如:我院審理的劉元家系列羣體性糾紛案件中,該案涉及近百位當事人,涉案標的數百萬元。在被告人已經破產死亡的情況下,法院單獨調解難度大並且易引發羣體上訪事件。在該案的調解過程中,法院主動和地方政府溝通協調,爭取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充分調動基層組織的積極性,經過半年協調,前後數十次調解會,平衡各方利益訴求,終於達成調解,徹底化解糾紛。
四、主動出擊,巡回法庭調解在基層
為了將可能發生的社會矛盾解決在前期,消滅在萌芽狀態,南譙區法院能動司法、主動服務、提前介入,做到主動調解、開門調解,定期組織巡回法庭送法下鄉,積極化解農村羣眾的訴訟難問題。如;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為農村殘疾女性。巡回法庭法官為了便於原告參與訴訟,在其農家小院開庭,吸引了廣大村民前來旁聽。通過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巡回法庭法官瞭解到原、被告主要矛盾是家務糾紛,於是現場調解。在其親朋好友的幫助勸説下,原、被告放下糾紛,重歸於好。本次巡迴審判起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五、創新調解方式,“巧”調解
只有不斷創新調解方式,多管齊下,才能不斷提升調解質效。
對於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調解失敗的情形處理措施。一般都是建議直接終止調解,當事人可以自己申請採取訴訟的方式,對相關事件做出必要的處理。而且在我國法院處理案件時,一般的庭外調解都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件的擴大化。同時也減小了法庭的案件審理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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