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一樣嗎
一、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一樣嗎?
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是不一樣的,兩者的區別是:
1、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
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2、體現的意志不同。
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
3、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調解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第一,法院調解是一種訴訟活動。
第二,法院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與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合。一方面,法院調解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調解還必須以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為前提和基礎。
第三,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結民事案件的一種方式。通過法院調解,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後,經法院審查認可,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從而終結訴訟程序。
三、民事判決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民事判決由審判組織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形式。民事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通過審理作出裁判的權力,它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有權行使審判權的職能機關僅限於人民法院,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審理民事案件,無權作出民事判決,也無權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
2、民事判決是用以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的法定形式。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就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實。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後的意思表示,是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的斷定,這種斷定是依法進行的確認,判決本身並不為當事人創設什麼權利,或者減免什麼義務,因為權利義務本身是由實體法所確定的。
3、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結果。判決與審理活動緊密相連,審理是判決的前提,判決是審理的結果。審理與判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的。判決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審理案件的結果,也是當事人運用法律進行訴訟的結果。因此,在我國,判決實際上就是法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當事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特定形式。
4、民事判決具有權威性。判決是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作出終結審理案件的審判行為。它是一種強制性結論,一經作出,對當事人、法院和社會都產生相應的拘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未提出上訴的,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除了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加以改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改變。
除法律令有規定的,一般的民事糾紛,法院在審理完畢以後正式作出判決之前都會先進行調解,不過調解並不是強制性的,若原告和被告拒絕接受調解,人民法院應該依法作出判決。法院調解書生效以後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因為法院調解書也屬於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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