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訴訟開庭調解幾次,怎麼調解?
當遇到民事糾紛時,審判長或審判員應當按照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調解。要知道庭外調解不僅節省當事人的財力、物力,而且可以友好的解決問題,那麼一般民事訴訟開庭調解幾次?怎麼調解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將為您好好講解下。
一、一般民事訴訟開庭調解幾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由此可見法院沒有明確規定調節幾次,只規定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民事訴訟調解該怎麼調解?有哪幾種方式調解?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可以根據案件的難以程度和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調解,包括訴前調解、立案條件、庭前調解、書信方式調解等。
調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糾紛案件、商事糾紛案件所採用的形式。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絡、短信)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羣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絡,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綜上所訴,為了友好的解決問題,節省財力的情況下,當事人在開庭前有權要求進行庭外調解,法院並沒有限定民事訴訟開庭調解的次數,只要當事人願意的情況下是都可以進行調解的,當我們在調解時應當選擇正確的方式進行調解,來達到調解的目的。希望以上觀點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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