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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總則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總則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總則》已經廢止,婚姻登記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申請結婚登記的,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辦結婚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四、怎麼起訴解除婚姻關係?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總的來説,結婚登記也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比如男方或者女方是精神病人根本不能正確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像這種情況根本就不能領結婚證,在這裏也要提醒大家領結婚證是結婚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否則所謂的事實婚姻關係,實際上是非法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