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汽車擔保貸款的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一、作為汽車擔保貸款的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作為汽車擔保貸款的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個人借款擔保人的相關要求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2、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3、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三、擔保借款和保證借款分別指的是什麼?
擔保借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借款:保證人為借款提供的貸款擔保為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指貸款合同內規定的貸款本息和由貸款合同引起的相關費用。保證人還必須承擔由貸款合同引發的所有連帶民事責任。
四、擔保責任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對作為汽車擔保貸款的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的相關解釋。擔保借款指的是第三方依照法律提供擔保從而發放的借款,保證借款是保證人為債務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借款屬於擔保借款的一種類型,同時擔保借款還有抵押借款、質押借款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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