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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的胎兒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中的胎兒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中的胎兒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相關知識: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胎兒權利的範圍

新的《民法典》中僅明確規定了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的權利,但是,沒有明確胎兒的生命健康權等其他權利,對於胎兒的權利範圍,參與草案的專家們也各執一詞。界定清楚胎兒民事權利的範圍,將更好地保護未出生胎兒的民事權益。

(一)生命權

生命僅指出生後自然人的生命。胎兒雖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經階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親是一體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後才能實現。法律應當保護胎兒所享有的以出生為條件的期待權,也就是否認胎兒具有生命權。[3]因為,如果承認胎兒的生命權,那麼人工流產就構成故意殺人。這不符合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會造成社會生活混亂,不利於社會安定有序地發展。但是,倘若因為墮胎這個理由就單純的否定胎兒的生命權,這也是不合理。對於墮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文件來規避這種法律風險,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胎兒的利益。

(二)健康權

通過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發現,我國沒有規定胎兒擁有健康權。筆者認為,需要相關制度需要進行完善。健康權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過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 來充分發揮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作為主要內容的人格權。 健康權的客體僅包括生理機能,並不包含心理機能,心理機能屬於精神範疇,是人類大腦對客觀實在的反映。胎兒的精神範疇是很難界定的。因此,胎兒的健康權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間所享有的生理機能正常發育的權利。法律未規定胎兒的健康權意味着胎兒在孕育期間受到的諸如環境、藥品、醫生失職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對胎兒權益的嚴重損害。例如一個發生在2008年的案例,駕駛出租車的胡某在沒有交警的路口闖紅燈行駛,由於剎車不及,在經過某菜市場時撞到了已有五個月身孕的王某。經認定胡某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後王某經鑑定為十級傷殘,分娩後發現孩子殘疾,起因在於王某未治療傷病所服用的藥物所致。在這個案件中,依據法律規定胎兒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沒有相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胎兒不能與自然人一樣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其遭受的侵害是否能夠得到救濟產生很大爭議。

首先告訴大家的是胎兒他的法律概念指的是什麼。其次就是胎兒在相關的權益方面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比如説在繼承遺產方面。除此之外,還存在一些爭議問題,比如説胎兒是否享有健康權。

標籤:民法 胎兒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