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59條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法總則59條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民法總則》已經全面失效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代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條有關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本條是關於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和消滅的規定。賦予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承認法人為一類獨立民事主體的邏輯必然。制定本條的目的在於明確法人何時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確定法人在哪個時段內擁有成為民事權利義務主體資格以及在哪個時段內能夠獨立從事有效的法律行為。
因為法人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當事人能力密切相關,本條在確定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同時,同樣起到確定法人當事人能力的作用。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與自然人相似,其權利能力也存在於其存續期間內,即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然而,法人權利能力的存續,只是法律或法人章程對法人蔘與社會交往的一種理性規制。因此,法人成立因組織體目的、形態或涉及的社會價值不同而不同。
(1)營利法人、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為實現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為實現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後始取得民事權利能力。
(2)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為實現公益目的或者公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中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以及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權利能力。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據特別法的具體規定取得權利能力。
(4)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因在我國已經廣泛存在,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民法典直接承認這些主體具有權利能力。
二、法人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法人的解散。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2)法人破產。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3)機關法人被撤銷。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終止不僅要完成清算工作,還須完成註銷登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同法人成立一樣,法人人格的消滅也需經國家公權力確認,方為法律上徹底終止,故法人的終止時間應以註銷登記日期為準。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作出明確法人行為權利和行為能力的生效及消亡時間,可以明確得知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司法實踐中,法人的終止相當於自然人的死亡。然而自然人死亡較容易確認,法人的終止則不同,法人的生命何時終結,要看實證法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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