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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要提供擔保嗎?

一、先予執行要提供擔保嗎?

先予執行要提供擔保嗎?

申請先予執行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即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二、如何為先予執行提供擔保

我國民訴法規定對於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醫療費用的,追索勞動報酬,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經當事人申請,可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申請人一定數額的錢財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實施一定行為即先予執行。先予執行後,申請人預先實現了以後判決中可能確

我國民訴法規定對於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醫療費用的,追索勞動報酬,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經當事人申請,可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申請人一定數額的錢財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實施一定行為即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後,申請人預先實現了以後判決中可能確定的部分權利,被執行人預先履行了以後判決中可能確定的部分義務,從表面上看案件的實體爭議已經解決,訴訟可以終結,申請人可以撤訴。其實不然,先予執行只是一種假執行,至於這種執行是否正確合適,爭議是否得以解決有待於繼續審理才能得出結論。如果先予執行後即允許申請人撤訴,無形中剝奪了被申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放棄了人民法院的訴訟義務,一旦先予執行不當,勢必釀成新的爭議,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先予執行後不應准許申請人撤訴,而應繼續審理、案件審結後,原告勝訴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應記明先予執行的款項、特定物在被申請人應付的款項總額中予以扣除,返還擔保物。雙方結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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