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申請需要多少錢擔保?
一、先予執行申請需要多少錢擔保?
1.保證人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證明被申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擔保申請人在敗訴時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造成的損失。保證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有擔保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擔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可靠具有代償能力;出具書面擔保書,説明擔保範圍。如系多人擔保,還應註明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2.實物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如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財產損失,將此部分財產予以抵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可以流轉的財產,抵押物可由申請人佔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處分,如抵押物在申請人處毀損滅失的,應認定抵押關係存在,並責令申請人用其他財產替代。
3.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存款單、匯票、支票、國庫券等有價證券,提供給被申請人作為抵押,以證明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保證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損失。對抵押的現金,有價證券等,被申請人不得私自挪用。
二、可以裁定先予執行的幾種情況: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三、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先予執行申請,可以出錢擔保,因為擔保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他可以請保證人僅擔保,也可以用實物作擔保。如果有現金也可以用現金做擔保,但是它沒有規定具體的擔保數額是多少。可以用自己流轉的財產進行擔保,但必須是流轉的財產,如果財產不能流轉,那就沒有任何擔保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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