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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要給執行費嗎?

一、先予執行要給執行費嗎?

先予執行要給執行費嗎?

先予執行應當交費。

1、先予執行需要訴訟成本。

先予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採取強制措施,需要人力和物力,甚至有些案件的先予執行所支出的費用要遠遠超過普通的執行案件所支出的執行費用,這些費用的支出不能完全由國家包攬,應當由當事人交納。

2、符合訴訟收費規定的立法目的。

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訴訟收費規定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減輕國家負擔。民事訴訟是以解決私人權益糾紛為目的,應採用有償原則,以一定的費用補償國庫開支。二是制裁被執行人。先予執行的民事裁定作出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義務必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若不將執行費用轉化由被執行人員負擔,等於鼓勵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定,不利於制裁被執行人。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1、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

先予執行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決,法院責令當事人預先履行義務,所以,它只適用於特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2、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在先予執行的數額方面,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產、生活的急需為限。

所以當申請先予執行時肯定是要交費的。之所以要對先予執行收費,是因為先予執行的成本涉及到的比較大,有些案件他需要所用的支出是超過了當事人自己已經繳納的先予執行的費用的,所以當事人繳費,它可以替國家減輕負擔,並且促進國家儘快為當事人辦理申請強制執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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