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是否提供擔保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具體法條可以查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下面本站就具體講解一下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況。
民事訴訟中規定,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這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勞動關係的特殊情形,作出的進一步規定。勞動者是勞動關係中的弱者,之所以要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往往是別無其它的選擇的情況,迫於無奈之下做出的左後選擇。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勞動報酬、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已經有一段時間沒有拿到了,生活已經發生了困難,在這種時候,如果還讓勞動者提供擔保,勞動者是難以提供的;如果因為勞動者不能提供擔保,而取消了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會讓已經生活困難的勞動者雪上加霜。因而,規定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是符合我國勞動關係的實際情況的,也將是緩和勞動關係矛盾的一種有效方式。更有有利於勞動者維護自身的權益。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對這一規定應做如下理解:
1.上述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如用人單位對其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的事實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力,就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2.上述舉證責任的規定,是法定舉證責任的規定,並未完全免除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在法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之外,對其餘的事實,仍然由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承擔舉證責任。即便是用人單位承擔法定的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對法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提出反駁,也需舉證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定舉證責任,目的主要在於從公平角度出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總之,如果有類似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解決,以保障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最大限度地保護合法權益。勞動者申請提前執行,需要提供擔保的,建議找相關律師辦理協商。很多情況下,如果有類似的問題,自己查查法律也是不錯的選擇。
-
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理由有哪些?
一、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理由有哪些?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有: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訴訟費如何收取?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訴訟費如何收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費是會按照標的額來進行收費的。一般為了保全債權就可以到法院去撤銷相應的行為,這都是債權人的個人權利,當然撤銷權也是屬於保全方式中的一種,也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1、債權人撤銷之訴應當按《訴訟...
-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迴避原則簡要解讀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迴避原則簡要解讀1、迴避主體《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迴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於審判人員的範圍,《若干規定》明確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
-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情形有幾種
一、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情形有幾種《民訴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