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必須先立案嗎?
先予執行是必須先立案,先予執行一般是在立案後的,而且要符合條件,立案前不可以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必須立案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先予執行,例如(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追索勞動報酬的)等等情況下是可以申請的,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提出申請
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採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2.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負擔什麼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複議撤銷先予執行裁定的,應執行迴轉,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被申請人。
先予執行是必須在立案之後才可以申請的,因此先予執行是必須先立案再申請的,先予執行需要符合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並且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且雙方之間有權利義務關係和當事人有迫切的實現權利的需要的,法院才會裁定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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