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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能通過提供擔保要求暫緩執行嗎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有困難暫時沒有償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此時如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可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此時應向法院提交保證書,也可以由具有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此時應提交擔保書。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如暫緩期間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能通過提供擔保要求暫緩執行嗎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