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辦案流程

申請法院先予執行要給執行費嗎

一、申請法院先予執行要給執行費嗎?

申請法院先予執行要給執行費嗎

申請法院先予執行要給執行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二、對先予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先予執行範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複議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不管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亦或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都需要向法院交納相關費用,而且先予執行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當事人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情況緊急,法院才會先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