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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需要提供擔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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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需要提供擔保嗎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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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到執行階段怎樣維權




    擔保人到執行階段怎樣維權:如果擔保責任成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你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裏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保證人資格即保證人的條件,是指民事主體成為保證人所應當具備的行為能力和清償債務的能力。是在訂立保證合同時首先應考慮的一個問題。倘若保證人不適格,將直接導致合同的無效。關於這一問題, 《擔保法》 、 《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有規定,但比較原則,也比較零散,理論界頗有爭議,審判實踐中作法各異,很有系統化和研究之必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如果擔保人到了執行階段應該怎樣維權,我們要分析擔保人是哪一種擔保形式,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説是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人可以申請保護,過時間可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從而保證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