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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家屬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可以執行嗎?

一、被執行人家屬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可以執行嗎?

被執行人家屬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可以執行嗎?

死亡賠償不能被執行的,除非是被執行人的家屬自願替被執行人給付原告的賠償;否則法院是不能強制執行將被執行人家屬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給會付原告。死亡賠償金不屬於被執行的財產,那麼為了安撫家屬突然失去親人的傷痛,是肇事才對其直系親屬直接進行的經濟補償,不屬於繼承的繼承;因此對於被執行家屬所獲得的賠償金是不能執行的。

二、死亡賠償金應該如何分配?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綜合上面所説的,死亡賠償金是屬於肇事方給予親屬的一筆賠償金,而且這筆錢也是不能按遺產來進行分配,只要不屬於遺產對於法院來説就不能執行這筆補償;而是由這自願拿出來執行才可以,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時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公民的合未能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