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先予執行條件有什麼?
一、勞動仲裁先予執行條件有什麼?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2、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承擔一目瞭然,不需要仲裁委做出價值判斷。
3、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4、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5、必須由勞動者申請,勞動者不申請,法院不能主動做出。
6、仲裁先予執行裁定的做出機關是勞動仲裁委,而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法院。
7、用人單位不執行先予執行裁定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用人單位不能向法院對先予執行提出異議,法院已經受理的,對先予執行不做實質性審查,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9、對於法院做出的先予執行的強制執行行為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但不能就先予執行裁定本身提出異議。
二、勞動仲裁先予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首先,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清楚,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
其次,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權利,其生活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最後,當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了裁決先予執行的申請。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不能主動裁決採取先予執行。同時,仲裁庭要對申請人提交的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生活的證明材料進行合理性審查。
三、裁決先予執行案件的辦案程序
比如明確當事人的先予執行申請可以在提交仲裁申請的同時進行書面提交,仲裁委初審後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仲裁申請可以啟動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快速結案。
仲裁庭開庭審理在查明事實、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的基礎上,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裁決先予執行,並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到案件當事人要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向人民法院儘可能完整地移送相關材料,如先予執行函(説明先予執行的原因,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先予執行裁決書副本、裁決書送達雙方的證明、先予執行申請人提交的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其生活的證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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