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勞動仲裁裁決如何執行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申請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並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後應當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3、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勞動仲裁判決後不執行,如果雙方在法定時間內都沒有起訴,那麼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按照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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