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一、民事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二、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
三、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在國家的法律規定中,如果交換的證據可以由當事人協商或者法院認可的時間是可以允許的,當然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時間,但是交換證據要在開庭審理前的時間段,如果是人民法院組織的交換證據,那麼截至的日期應該在舉證期屆滿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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