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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怎麼處理?

一、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怎麼處理?

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怎麼處理?

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對於民事案件,若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並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那此時該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一般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案件通常也是敗訴。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二、案件證據不足被駁回後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時候,如果起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案件的,駁回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的方式進行救濟:

1、當事人可以重新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新證據,收集完證據之後,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對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定不服的,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上訴時要向上級法院提交駁回起訴請求的裁定書。

3、當事人認為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定有錯誤的,可以進行宣判監督程序,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案件埋再審。

案件的起訴人對法院因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的救濟方式是比較多的,包括重新收集證據再次提起訴訟,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民事訴訟的程序中,我國的法院審理的時候是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