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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僱主是否負責

僱員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僱主是否負責
律師解答:負責。律師解析:僱員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僱主負責。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造成受傷的,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僱員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屬於因從事僱傭活動造成的工傷,所以僱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