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交通事故僱主承擔責任嗎
一、僱員交通事故僱主承擔責任嗎
僱員出車禍僱主要不要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34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5條前段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是針對僱主就是機動車所有人作出的規定。如果僱主又是租用、借用車輛的,那麼,需根據該法49條規定確定強制險、僱主責任以及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時)所承擔的相應責任。
二、租賃機動車發生事故怎麼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裏需要明確三點:
其一、租賃、借用情況下,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三、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的不是全部責任,而是與其過錯行為相適用的責任,也就不是與使用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機動車租賃、出借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責任情形有哪些:
根據過錯責任的舉證規則,只有受害人舉證證明機動車所有人對被租用、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時,才能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概括而言,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主要表現為:
提供的機動車不適駕,存在質量隱患,且未告知實際使用人,導致事故發生;
出租、出借時,未對實際使用人駕駛資格進行合理、審慎的審查;
車輛所有人未告知實際使用人有關機動車限速、限程等運行參數,或者未盡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總結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僱員交通事故僱主承擔責任嗎的問題,通過上文也可以看出,出現了交通事故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分析,雖然有些情況是由僱主承擔責任,但我們還是要在駕車時提高注意力,避免出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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