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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司機出事故主責僱主是不是可以免責

僱員司機出事故主責僱主不可以免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對於如何判斷受僱傭的司機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屬於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以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作為依據來進行劃分。通常的觀點是僱員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責的,屬於重大過失,由僱員司機與僱主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而僱員司機被認定為負同等責任及次要責任的,屬於一般過失,僅由僱主承擔責任。

僱員司機出事故主責僱主是不是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