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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僱員全責發生交通事故僱主能否追償呢?

如果僱員全責發生交通事故僱主能否追償呢?

如果僱員全責發生交通事故僱主能否追償呢?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1.僱員在僱傭工作的活動期間有致人損傷的,僱主應該承擔一些賠償的責任;

2.僱員如果因為故意或者有重大的過失行為讓他人有損害的,僱主也應該承擔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因此,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向僱員追償。

因為僱員在工作職務期間對他人造成了一定損害的行為,僱主是要負責的,但如果是因為僱員故意損害他人的行為,則僱主與僱員都有責任。

如果僱主和僱員是因為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這是都要負責的,僱主要負民事責任,就是負賠償責任。但如果有特殊情況,負責刑事責任的也可能是僱員的個人責任。

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僱主享有追償權,這一方面是為了補償僱主在這一事件的損失,另外一方面是為了讓有重大過失錯誤的僱員承擔應有的責任,也規範了僱員的一些行為,讓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謹慎小心地做事,這樣能減少許多損害的事件發生。連帶責任,顧名思義,就是僱主和僱員整體的責任,如果受害者要求選擇賠償義務的主體,那麼被要求人就都是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但是,在義務賠償裏面僱主和僱員兩個內部都有自己的責任份額。這事件的責任份額是有根據的。

第一,根據僱主和僱員在損害發生的過程中過錯的程度大小;

第二,根據僱主和僱員在損害發生的事件的起因緣由。

如果僱員是故意這樣損害他人的行為,這樣的過錯程度是最大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僱主如果沒有太多的過錯行為,那麼將由僱員負責全部事件的責任。

如果僱員在事件的過程中只是重大過失的行為,這樣的過錯程度相對比較輕一點,如僱主還是沒有過錯行為存在,那麼將由僱員負部分的責任。基於公平原則問題,僱主也將負責部分責任。

如果在賠償方面,僱主在承擔自己的責任後還承擔了超出自己的賠償責任?那麼法律也允許僱主把那超出的賠償責任追回來。至於份額比例的大小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定量的。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1、僱員在僱傭工作期間的活動中曾經遭受過人身的傷害行為,那麼僱主將應該承擔起對僱員的賠償責任。

2、如果在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僱員的人身損害的行為,那麼要求賠償權利的受害人是可以要求第三人來承擔起應有的補償責任,還可以要求僱主來承擔起應賠償的責任。但是在僱主承擔賠償僱員的責任後,還可以向第三人追要對僱員的賠償。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的期間無意造成了他人損害的行為,那麼將應該由用人單位對他人來承擔起侵權的法律責任。

這條規定是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路人之間發生的事故。如果路人沒有過錯行為。那麼由機動車一方來承擔責任;如果有證據指示是路人的過錯行為,那將由根據其中的過錯程度來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