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是乘人之危簽訂合同?
每個人的一生都不是一帆風順的,有時候是小的困難而有的時候卻是大困難,比如突發嚴重的車禍,或是健康出現嚴重的問題,患上重大的疾病等等,到了這種時候很多人不免就要通過變賣家產來挽救親人的生命,有些人在這種時候都會選擇伸出援手幫助人家走出困難,但是不能否認也有些人會趁人之危,藉着別人正處在困難時期,簽訂合同謀取利益。不過很多人對這種合同卻並不是很清楚,有時候明明自己虧了很多,還是對對方感恩戴德,只因為這人及時的給了自己錢,雖然是在趁火打劫。
所謂的趁人之機一般有以下的情況:
1、當事人處於危機的情況或是急迫的需要。所謂的危機情況除了是經濟方面的還包括生命、健康等等危機,比如出現重大的疾病急需要錢來救治。
2、使對方因為客觀的原因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合約。比如甲因為突發車禍急需要錢來救命,想要出售房子,但是因為情況緊急一時間並不能確定房子的市值,而乙在得知情況之後用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子,甲因為實際的需要不得已簽訂合同。
3、一方有故意趁人之危的。很多時候行為在簽訂這種合同的時候都是故意的,想要以此獲得利益。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不知對方有危機的情況下,提出了苛刻的條件,這種事不算做趁人之危的。但是如果是在知道對方的困境的情況下迫使對方簽訂合同,那麼就是故意行為,對於這種合同如果當事人願意的話是可以撤銷的。如果有些時候當事人只是出於想省些買房的錢一再砍價,而困難方因為急需要錢同意簽訂合同,這種合同就不是趁人之危簽訂的合同,因為當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
4、困難方的意思表示對自己非常的不利。因為趁人之危簽訂合同取得了正常情況下不能獲得的利益,很顯然是違背公平的原則的,是在法律允許之外的,所以困難方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如果困難方因為急需用錢不得不以低價出售房屋,困難方的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合同的請求。
不過在實際生活中,趁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情況時比較複雜的,會涉及到很多因素,如果只是簡單的用上述的情形來解決,很有可能根本行不通,有時候也會有失誤。所以對於遇到這種情況建議當事人及時的找專業的律師諮詢獲得幫助,如果是在覺得自己不能處理的話,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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