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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理解分公司和總公司法人嗎?

有人問分公司和總公司法人嗎 ?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只有總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代表。分公司只有負責人。但是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分公司的負責人。分公司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由總公司承擔。下面讓小編為您解讀有關問題,歡迎閲讀。

怎麼理解分公司和總公司法人嗎?

一、總公司才有法人資格,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負責人可以是總公司法定代表人。

1、從總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定義就可以知道。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只是一個有執照的分支機構,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那個叫“負責人”,在分公司執照上的負責人可以與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也可以相同。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所謂法人資格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以法人的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經合法登記註冊的分公司簽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有簽署合同的權利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為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真正承擔民事責任的是分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它是總公司的隸屬機構,合併到總公司進行財務核算。但是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具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更多公司法人的問題您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