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1.56W
乘人之危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方乘對方危難或急迫之際逼迫對方。1、所謂危難,除了經濟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譽等的危難。不過,危難並非因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受害人自己的主觀原因造成的。
2、所謂急迫,是指因情況比較緊急,迫切需要對方提供某種財物、勞務、金錢等。急迫主要包括經濟上、生活上各種緊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
由於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難或急迫而要求對方訂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並不知道對方處於危難或急迫狀態,即使提出苛刻條件併為對方所接受,也不能認為是乘人之危。
(二)不法行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
乘人之危的行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對自己十分不利的條件,訂立了某種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合同。而不法行為人則取得了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並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雙方利益極不均衡的結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顯失公平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於顯失公平。
(三)受害人出於危難或急迫而訂立了合同。
不法行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訂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對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難或急迫而獲得利益,但陷於危難或出於急迫需要而訂立了合同。例如,因經濟窘迫而借高利貸;迫於停電的威脅而與供電單位訂立不公平的買賣合同等。正由於受害人是在危難或急迫狀態下而與對方訂立了合同,因此,這類合同從根本上也違背了受害人的真實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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