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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要求具體如下:
1、義務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認購其應當認購的股份,這是指整個發起人而言的,至於每個發起人需要認購多少股份,則由發起人相互約定。但是無論哪一個發起人都必須認購股份,不認購股份的就不具有發起人的資格。
2、發起人任務發起人是組建公司的人員,其法定任務是承擔公司籌辦事務。因為設立公司過程中有大量事務,必須由法定的人員負責辦理,發起人就是這種人員,他們與一般的不入股的工作人員是不同的。
3、發起人人數的特別規定,如果是一個或者二、三個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發起人人數上可以少於五人,不受發起人在五人以上的限制,但是有一個附加條件,就是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這樣可以使公司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
4、發起人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個以上的發起人。這是一個最低人數的規定,而對最多人數則沒有加以限制,因為這是資本的廣泛聯合,不限規模,也就不對人數提出上限。
5、發起人資格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其中必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因為所設立的公司是中國法人,為了保證及時辦理有關事務和履行義務,應當有此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要求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