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消費的顧客摔倒怎樣要求商店賠償
一、沒有消費的顧客摔倒要求商店賠償的途徑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必然也應該要求經營者對損害予以賠償或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根據《消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五種:
1、雙方協商和解;
2、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行政機關申訴;
4、仲裁機構仲裁;
5、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二、消費者權益爭議
消費者權益爭議是指在消費領域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因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的矛盾糾紛,主要表現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由於經營者不依法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滿意,雙方因此而產生的矛盾糾紛。
經營者違法或不適當履行義務,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不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2、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3、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進行侮辱、誹滂、搜查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
4、經營者隱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稱、標記等使消費者產生誤認;
三、消費者求償主體的確定
社會再生產及社會分工決定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直接、間接與多個經營者產生利害關係,那麼,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該向誰要求賠償即如何確定求償主體呢?國家為了防止和避免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相互推諉,逃避法律責任,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護,確定了有利於消費者求償的原則: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即銷售者負有先行賠償消費者損失的法定義務。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責任在於生產者或中間商,銷售者在賠償消費者後,有權向責任方追償。值得指出的是,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現象,在當前還時有發生: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而要求銷售者承擔相應責任時,售貨員(甚至商場管理人員、還嚷着讓消費者去找生產廠家,彷彿理直氣壯,其實這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消費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讓。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一規定賦予消費者對求償主體的選擇權,同時也強化和固定了銷售者、生產者的賠償義務。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向消費者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向責任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其他情形的賠償主體的確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沒有消費的顧客摔倒怎樣要求商店賠償的資料。沒有消費的顧客權益受到侵害,也是可以要求超市賠償的,超市是一個公共場所,不能説,沒在這消費,就不能要求賠償,對於公共場所的責任,應該由相關的負責人來要求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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