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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商場門口摔倒的責任由誰承擔?

一、顧客在商場門口摔倒的責任由誰承擔

顧客在商場門口摔倒的責任由誰承擔?

按實際情況,如果商店對於受害人摔傷的,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致消費者摔傷,既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又沒有做到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務的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理由如下:

1、店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雙方買賣合同中店家應承擔的約定義務,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構成違約。

2、店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法律規定的店家應盡的法定義務,店家未全面履行,導致消費者摔傷,對其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店家的行為既屬於違約,亦屬於侵權,消費者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店家承擔侵權責任。

二、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對於顧客在商場門口摔倒的責任這個問題,在商場門口摔倒,如果是商場方未盡相關事宜造成摔倒的,可以要求商場賠償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如果是由於第三人單方面的原因造成摔倒的,可以要求第三人賠償損失,承擔相關責任。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